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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三农问题之钥”系列文章(6)

(一)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功能、基本原则和制度条件

“农民合作社”是指独立的中小农户通过经济合作和经济参与,共同应对市场竞争,平等获取经济利益的农民自治型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它通过中小农户在某些生产或经营环节上的经济合作来取得规模效益,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以避免中间商的盘剥,并“拿”回加工和流通的大部分利润,从而大幅度提高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

农民合作社遵循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即保持家庭经营的独立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为社员服务、二次利润返还等。世界主要国家的实践表明,农民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的最好组织形式,如果能够得到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它就能够引导广大农民真正走向富裕,并引导农业真正走向产业化和现代化。

这种农民合作社模式,既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推荐标准,符合我国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推荐标准,也满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

农民合作社制度有效运行有一个基本前提,即不剥夺小农,且保持其家庭经营形式不变。这必然要求保持小农的独立性,即保持其土地产权和其它生产资料的私人性,保持其土地的家庭经营自主权(我国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勉强能够满足这一要求)。

这意味着,小农按照合作社的生产和技术要求,在自己的土地上生产农产品,再将农产品卖给合作社,得到其销售价格和合作社统一销售或者加工销售后返还的利润(俗称“二次利润返还”或“惠顾返还”)。该返还利润的数量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比例确定。合作社的返还利润总额占其销售利润的绝大多数,其余利润则通过其它方式(如提供服务)用之于社员。

世界各国对农民合作社的性质定位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并以此作为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基本依据。

(二)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化”

1952年底,除新疆、西藏和台湾[1]外,我国基本完成了“土改”,即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全国3亿多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

各地“土改”后,先后开始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即由官方主导,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初级社”(全称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特点是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当时认为是“半社会主义合作社”。“高级社”的特点是,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实行按劳分配,这被认为具有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2]1956年全国基本完成了“高级合作化”,每社平均200户左右。

可见,“初级社”消灭了小农的“土地经营自主权”,“高级社”又消灭了由“土改”确立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刚刚分到的土地,几年后就得而复失。

其实,“合作化”的目的一开始就很清楚,就是要“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成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农村为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决策层说得更清楚,即“逐步地实现对于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3]

正因为如此,在“合作化”过程中,部分农民自发地组织多一些合作经济因素的合作社,被认为是“不健康的现象”;有些农民退出官方组织或主导的“合作社”自己成立合作社,则被认为“偏离”了运动方向。最后,在“全面规划,加强领导”方针指引下,这些农民自己组织合作社的“企图”都归于失败。[2]

1958年,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高级社”即被改组为“人民公社”。改组的理由是,人民公社具有“一大二公”的优越性。所谓大,就是将原来几十上百个“合作社”合并成人民公社,一般是一乡一社。所谓公,就是将一切财产上交公社,包括社员的自留地、家畜、果树等等,然后在全公社范围内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并一度实行部分供给制(大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自称共产主义因素)。“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成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4]

人民公社体制明显有利于国家在推进工业化的过程中,拿走全部农业剩余,并侵占农民部分必要生活资料价值,因此,一开始就出现了极端情况。1959~1961年,全国陷入“三年大饥荒”。

“大饥荒”之后,决策层将人民公社制度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由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并退还了社员部分自留地。这一体制一直维持到1980年代初。

(三)“集体化—合作社”的本质

历史资料显示,我国1950年代“集体化—合作社”的本质就是剥夺小农。

不仅是我国的“集体化—合作社”、“人民公社”,还有前苏联的“集体农庄”,以及东欧诸国与之类似的所谓“集体化运动”,都是利用一些似是而非的“合作社”去剥夺小农。

这些“集体化—合作社”与国际经典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的本质区别在于,小农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被剥夺,土地的家庭经营连同小农的独立性一起被“集体组织”所消灭。

历史和实践证明,我国和苏东诸国的所谓“集体化”尝试都是失败的,“集体化”以后的农业生产效率大大降低,农民生活普遍困难,极端情况是大面积“饥荒”(北朝鲜至今依然如此)。

所以,任何以剥夺小农或者变相剥夺小农为目的的“集体化—合作社”及其变种,都是对社会进步的一种“反动”!

(四)现实的假合作社

(1)今天,有许多人依然分不清什么是有利于农民的真正的合作社,因而仍然有人“钻政策空子”,打着“合作社”的幌子,假借乡村行政之手,以所谓“土地入股”的形式,变相剥夺小农,消灭小农的独立性……

(2)目前在欠发达农村,普通农户难以创办真正的农民合作社,而一些以普通农户名义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则被“能人、大户、大股东”掌控,普通农户社员的利益自然受损。

(3)与“集体化—合作社”同时代成立,且性质相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一直存在至今。按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去衡量,二者皆为“假合作社”。若“拨乱反正”,应该取消它们的“合作社”称谓,将“合作社”还给广大农民。

(请继续关注“解决三农问题之钥”系列文章的后续文章。)
 


[1]国民党1949年在台湾实行了比较温和的“土改”,主要采取“赎买—出售”的方式,完成了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到农民所有制的转变。(李非:《台湾土改的启示》,《南风窗》,2009年第3期)

[2]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3]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土改”曾策略性地保留了富农经济,留给以后的合作化去消灭。

[4]新华网:《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新华网/新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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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尚勇

李尚勇

221篇文章 2年前更新

现实制度问题研究学者、《人口困局》和《大地震临震预报的曙光》作者。 近些年以经济类现实制度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有10多篇研究报告发表在各类高层“内参”,数十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农业经济问题》、《中国改革》等学术期刊和专业报纸。中国改革网、光明网和中国改革论坛网(曾)为作者辟有个人专栏,财新网和财经网特邀作者开博。 作者拟出版“制度困局三部曲”,已出版《人口困局——中国能否承受人口之重》(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1月)和《大地震临震预报的曙光:求解地震预报的制度困局》(东方出版社2018年7月)。《求解三农困局》(待出版)。 邮箱:lsyong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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