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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三农问题之钥”系列文章(4) 

为了保障农民合作社基本功能的实现,对外需要农民合作社能够在现代化大市场中与同行业普通工商企业竞争并获取利润。然而,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农民合作社自身是做不到这一点的。这是因为,农民合作社与普通工商企业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二者在功能和性质上存在很大区别。

市场经济天生就是为普通工商企业准备的,而普通工商企业则天生就是为资本准备的。普通工商企业采取股份制形式,按照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组织,本质上是资本的人格化表现形式,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在内依股本大小决定权利和利益。

农民合作社是为解决“三农”问题设计的,它的制度价值和历史使命是要在一国经济发展的第三阶段,推进农业产业化,“拿”回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大部分利润,将农民的收入水平提升到社会平均水平。农民合作社按照合作经济的“平等、公平”原则组织,本质上是弱势群体“抱团取暖”的合作经济联合体。农民合作社自身并没有利润最大化的要求,但它谋求社员利益最大化。为此,它对外为全体社员追求利润最大化,对内按照“平等、公平”原则分配利润。所以,世界各国对农民合作社的性质定位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并以此作为其享受政府政策优惠的基本依据。

其次,二者在内部制度安排上存在重大区别。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在一定的经济形式或经济体中往往相互矛盾,不能兼而有之。现实的解决方案一般是,在维护市场经济“效率”的同时,再辅以其它手段贯彻“公平”。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解决方案也是如此。当一国经济发展进入“第三阶段”,客观上需要两类企业形式去满足社会经济的不同发展要求,一类是普通工商企业,它们按照股份制组织,满足市场经济的“效率”要求;另一类是农民合作社,它们按照合作制组织,满足社会经济的“公平”要求,以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

由于上述“分工”,农民合作社制度在“效率”上先天不足:

(1)“二次返利”和“有限积累”必然导致合作社自身积累不足,“限制股金分红”显然不利于合作社吸收社员投资,而“限制大股东”也不利于合作社吸引投资。

(2)合作社的管理制度缺乏激励机制,因为管理者不具有剩余索取权。这必然降低其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积极性,同时,也可能诱使管理者卸责,或转而寻找隐蔽利得。

(3)为了增加管理者的机会主义成本,农民合作社实行方便社员的监督制度,如,置备经营财务报告,方便社员查阅,允许社员查账等,这必然会增加监督成本。

(4)为了保障社员权益,合作社设置了较为民主的决策程序,这不可避免的降低了决策效率,增加了决策成本。例如,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决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社员大会表决,且出席人数应达到社员总数的2∕3以上、社员表决权总数须过半。

显然,农民合作社制度缺乏“效率”是农民合作社履行“公平”使命的前提,也是它有效运转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而这一切都是由农民合作社的历史使命所决定的。

对于市场经济来说,农民合作社缺乏“效率”,在竞争起点上就输于同行业普通工商企业,因而不可能与之“平等竞争”。因此,农民合作社需要外部经济力量的支持,才能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并参与竞争。这种外部经济力量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政府支持,二是社会捐赠。对于农民合作社具有生存意义的是政府的支持,这包括立法支持、财税政策优惠、信贷金融扶持和政府有组织地推进等等。

 

(本文发表在:《农业经济问题》2011年第7期,《农民合作社的制度逻辑》 )

请继续关注“解决三农问题之钥”系列文章的后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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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尚勇

李尚勇

221篇文章 2年前更新

现实制度问题研究学者、《人口困局》和《大地震临震预报的曙光》作者。 近些年以经济类现实制度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有10多篇研究报告发表在各类高层“内参”,数十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农业经济问题》、《中国改革》等学术期刊和专业报纸。中国改革网、光明网和中国改革论坛网(曾)为作者辟有个人专栏,财新网和财经网特邀作者开博。 作者拟出版“制度困局三部曲”,已出版《人口困局——中国能否承受人口之重》(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1月)和《大地震临震预报的曙光:求解地震预报的制度困局》(东方出版社2018年7月)。《求解三农困局》(待出版)。 邮箱:lsyong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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