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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劳务派遣的性质、成因及其治理》(一)

一、无良劳务派遣在我国泛滥成灾

1、劳务派遣用工泛滥

2007年底,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2008年1月1日)前夕,“很多企业,包括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员工改为劳务派遣”[1]。不仅仅是企业,“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大学、医院,都出现了因改签劳务派遣合同而引发的争议”[2]。当年,媒体形容劳务派遣用工在我国出现“井喷”之势,名副其实。

3年后的今天,这种被《劳动合同法》界定为临时和辅助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已经由“井喷”发展到了遍地泛滥的程度,劳务派遣用工日益成为用工单位规避法定用工责任的一种手段。有人担心,最适合市场经济的标准用工形式(即固定用工)恐将被遍地泛滥的劳务派遣所取代。

上海市总工会2011年1月提供的调查报告详细说明了劳务派遣用工已经泛滥到了何种程度:(1)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呈大幅上升趋势。2003年劳务派遣工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的28.3%,2006年上升至33.8%,2007年达到38.3%,2008年初达39.7%,最近两年仍呈上升趋势。从行业类型来看,制造业比例最高,占43.6%;从所有制类型来看,国有企业最高,占47.2%,个别企业甚至高达90%。(2)劳务派遣用工的行业分布广,几乎遍布各行各业,且岗位门类齐全。甚至在一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大批量使用名为“人才派遣”的劳务派遣工。(3)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广。劳务派遣用工已经没有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技能素质偏差的限止,普遍不分户籍、年龄、文化程度、技能素质,相当多的刚毕业大学生也成了劳务派遣工。

上海主政官员在政协上海市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回应上海市总工会上述调查报告时也说,“我们到企业去看……到开机床的技工边上一问,很多都是劳务派遣工,可他是技工!我到港口的码头上看望值班的调度人员,不是在办公室的,是码头上的调度人员,却都是劳务派遣工”,“我曾经问过宝钢,问过港务局,他们劳务派遣工的比例是40%以上”。[3]

2011年“两会”前夕,媒体披露了最新数据:全国总工会上报至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这比此前人保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700万多出逾一倍”。劳务派遣泛滥现象,“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石油、化工、电信、金融、银行、航空、铁路等系统最为严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4]

《工人日报》的“三工调查”此前也披露了类似的数据:截至2008年底,三大国有电信企业共使用劳务派遣工达52.02万人,其中,中国电信8.9万人,占职工总数的13.28%;中国移动30.32万人,占职工总数的72.19%;中国联通12.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6.9%。中国邮政使用劳务派遣工41万人,占职工总数的50.18%。在云南云天化集团生产操作的主要岗位,劳务派遣工占到20%左右,生产辅助岗位占到50%以上。目前,全国95%以上的派遣期限超过1年,有的企业使用派遣工的平均年限超过5年,有的甚至超过10年。[5]

我国究竟有多少劳务派遣工,占全国劳工总人数的比例有多大?目前我们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这已经不是一个纯粹的统计问题:

曾有多家媒体披露,2004年,我国仅在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中的派遣劳动者就有2500万人。人保部公布的2008年全国数据为2700万。[6]《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官方统计数字是2000万人。2011年2月28日,《经济观察报》披露全国总工会的数据为6000多万,这比此前人保部公布的2700万多出逾一倍。但不到两个月(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的一个处长又出来说,他不清楚6000万的数据,他掌握的数据是2700万人。[7]4天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级官员又通过记者提供了3700万的“保守估计”数据。[8]

本文的观点是,不管它是2700万、3700万,还是6000万,反正是一个遍地泛滥的局面。但为了叙述方便,本文需要选择用一个数据,姑且就用6000万吧,这相当于古人用“九”表示“数量大”一样。

2011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接受财新网记者采访时披露,各类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大大压低了农民工的工资报酬。“为了降低劳动成本,有些企业甚至全部采用了劳务派遣工,更严重的是,劳务派遣工现在出现了由一般性的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农民工扩展到大学生、研究生的趋势。劳务派遣工在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和薪酬方面,和企业自身固有的合同制工人有较大差距”。[9]

在“两会”举行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专场记者会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披露,“现在有的企业劳务派遣工和传统正式工的比例已经达到1∶1,有的甚至更严重。对滥用劳务派遣工的行为,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就是深恶痛绝”。[10]

目前上述情况正在持续恶化。全国总工会的调研数据表明,“劳务派遣用工近两年在以15%以上的速度增长”。[11]

现在不少用工单位继续采取各种变通手段,将一批批正式员工“转化”为劳务派遣工,以逃避法定用工义务。例如,中国农业银行地方分行的文件显示,他们一方面以“精简”为名“清退”有多年连续工龄的劳务派遣工,同时又以其它名义新招劳务派遣工;另一方面,又继续解聘在职劳动合同制员工,并称“可冲抵(上述)精简劳务派遣用工数”,即解聘一个正式工,允许少精简一个劳务派遣工,这等于用劳务派遣工替换了正式工。[12]

2、劳务派遣公司泛滥

在2000年前后,国有企业改制改革、减员增效、大量工人下岗的时期,地方政府为了配合国企改革,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以及置换职工身份(用劳务派遣身份替换原来的正式工身份),曾“大力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予以扶持。例如,创办劳务派遣公司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或者有促进就业实绩的给予资金奖励,等等。[13]

有些低级别政府甚至“要求用工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重新核定用工人数,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再由派遣机构派遣到原用工单位工作。这实际上是用派遣工全部替代原正式工。”[14]

据《南方周末》披露的数据,2007年底我国有劳务派遣公司26158家,其中70%是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或审批的。[15]内部知情人员也肯定,“绝大部分劳务派遣公司是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官员的家属和朋友经办的”。[16]

法学专家郑尚元一直关注“公营劳务派遣”问题。他的研究表明,相当一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具有“国有”背景,它们直接或间接由行政部门或其附属机构直接经营,其中“以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公安部门为典型”。这些“行政机构从中提取相应的利润”,有些“利用行政公力资源,强行推行劳动派遣,甚至以扩大就业之名,行谋取部门利益之实”。[17]

中国电信至少采用两种方式使用劳务派遣工,一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二是通过自己的“电信实业公司”。前一种方式采取偷梁换柱法。中国电信的地方分公司派人到大专院校设“招聘会”,以本公司招聘员工的名义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并安排他们到各个基层电信公司工作。直到最后,当电信公司拿着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让那些被招聘的大学生们签字时,他们才知道自己是“劳务派遣工”。错过了最佳应聘期的大学生们大都只好认命。(全国总工会的官员表示,“现在的劳务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18]

后一种方式本质上是《劳动合同法》禁止的“用工单位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中国电信是上市公司,上市前它将所谓的“辅业”分离出去,再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地方电信分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了地方电信实业公司。在中国电信主营岗位上长期工作的一部分劳务派遣工不是与普通劳务派遣公司,而是与这些地方电信实业公司签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由3万元提高到50万元,但现实的情况却是,很多劳务派遣公司都是靠借贷资金注册,过后便将资金返还回去,实际上成为“皮包公司”。地方工商部门往往只管注册,对劳务派遣公司此后的运作并不过问。因为利益勾连,地方劳动监察部门也大都疏于管理。

由于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低,经营风险小,利润很可观,所以只要能够找到“靠山”就可以开门经营。据业内人士透露,上海一家劳务派遣公司,2007年一次就得到1亿元的国外投资。[19]有地方人事局下属劳务派遣公司自己透露,“2005年挣了2个多亿”,公司正式员工“仅有20多人”[20]

除了上述“出生名门”的劳务派遣公司外,许多“名不见经传”的劳务派遣公司遍布各地,甚至一些个体小中介也在搞“劳务派遣”。[21]笔者曾以“劳务派遣”为关键词,用几个常用的搜索引擎搜索,搜索结果前几页基本上不是有关劳务派遣的文字、文章或报道,而几乎都是劳务派遣公司的网页、网站和广告页面。由此一斑可见劳务派遣公司的“繁荣”程度。

在武汉,2008年底,全市不过才有50多家劳务派遣公司,但到了2009年8月,已猛增到150多家。目前,广州市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达120多家,北京劳务派遣企业在300家以上。[2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员亦坦言:“有的地方的劳务派遣机构一年增加50%,两年(增加)一倍多,夹杂着不少‘皮包公司’”。[23]由于缺乏权威统计,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公司的确切数字不得而知。

按照国际劳工标准(1997年,第181号公约)的要求,对劳务派遣机构应该实行许可或认证制度,[24]但我国却始终没有实行许可证制度,这直接导致劳务派遣公司良莠不齐的局面。

由于监管不力,劳务派遣公司克扣劳动者工资、不缴或少缴社保,不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等等侵犯劳务派遣工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有的劳务派遣公司采取频繁变更公司的方法(即注销原公司再注册新公司),恶意逃避雇主责任。

更重要的是,劳务派遣公司几乎都没有像样的固定资产,在注册资金不可靠的情况下,存在无良劳务派遣公司“卷款逃匿”的巨大风险。

请继续关注制度研究报告《无良劳务派遣的性质、成因及其治理》的后续文章。
 


*本文的用工单位范围是,大型特大型以上非国有中外企业,所有的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单位、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单位,即本文的论域不包括非国有中小以下用工规模企业(例如小型企业雇工少于20人)。

[1]记者曹海东:《劳务派遣的非正常繁荣》,《南方周末》,2007年12月13日,C14版。

[2]新京报社论:《完善法律防止劳务派遣损害劳工权益》,《新京报》,2007年12月27日,第A2版。

[3]记者周凯:《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从国企开刀》,《中国青年报》2011年01月18日第5版。

[4]降蕴彰:《权威报告称“劳务派遣”达6000万人全总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经济观察报》,2011年2月28日,第3版。

[5]记者白青锋:《劳务派遣正在被滥用……》,《工人日报》,2010年8月17日,第6版。

[6]潘毅、邓韵雪:《劳务派遣制度改革进行时》,《南风窗》,2011年第6期,2011年3月9日出版。

[7]记者马健:《王君伟:劳务派遣市场亟需规范相关法规尽早出台》,中国网/新闻中心,2011年4月14日。

[8]记者车丽:《人社部:逐步提高最低工资进一步监管国企高管工资》,中国广播网/中国之声/24小时新闻,2011年04月18日。

[9]记者杜珂:《牛越生:劳务派遣工有扩散趋势》,财新网/政经频道/政经要闻,2011年3月5日,网址:http://policy.caing.com/2011-03-05/100232621.html。

[10]记者许雪毅等:《全总:滥用劳务派遣工不合法》,《新华每日电讯》,2011年3月7日,第2版。

[11]记者马健:《王君伟:劳务派遣市场亟需规范相关法规尽早出台》,中国网/新闻中心,2011年4月14日。

[12]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综合管理部:《关于落实省行2010~2011年用工计划的通知》,农银新综[2011]168号,2011年3月14日。

[13]福建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27号,2004年12月30日颁布。

[14]王全兴:《劳动派遣是“鸡刀”还是“牛刀”》,《当代法学》,2006年第6期。

[15]记者曹海东:《劳务派遣的非正常繁荣》,《南方周末》,2007年12月13日,C14版。

[16]降蕴彰:《权威报告称“劳务派遣”达6000万人全总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经济观察报》,2011年2月28日,第3版。

[17]郑尚元:《我国劳动派遣现状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兼谈<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劳动派遣”之立法规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18]降蕴彰:《权威报告称“劳务派遣”达6000万人全总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经济观察报》,2011年2月28日,第3版。

[19]记者曹海东:《劳务派遣的非正常繁荣》,《南方周末》,2007年12月13日,C14版。

[20]会议记录:《论劳动合同的种类及其立法选择》,2010年劳动合同法国际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2010年10月30、31日,中国民商法律网/中国物权法实施研究论坛。

[21]记者张同顺:《小中介怎么都搞“劳务派遣”》,《半岛都市报》,2011年2月11日,第A15版。

[22]记者白青锋:《劳务派遣正在被滥用……》,《工人日报》,2010年8月17日,第6版。

[23]记者车丽:《人社部:逐步提高最低工资进一步监管国企高管工资》,中国广播网/中国之声/24小时新闻,2011年4月18日。

[24]国际劳工大会:《1997年私营就业机构公约》,第181号公约,第85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1997年6月19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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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尚勇

李尚勇

221篇文章 2年前更新

现实制度问题研究学者、《人口困局》和《大地震临震预报的曙光》作者。 近些年以经济类现实制度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有10多篇研究报告发表在各类高层“内参”,数十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农业经济问题》、《中国改革》等学术期刊和专业报纸。中国改革网、光明网和中国改革论坛网(曾)为作者辟有个人专栏,财新网和财经网特邀作者开博。 作者拟出版“制度困局三部曲”,已出版《人口困局——中国能否承受人口之重》(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1月)和《大地震临震预报的曙光:求解地震预报的制度困局》(东方出版社2018年7月)。《求解三农困局》(待出版)。 邮箱:lsyong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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