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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劳务派遣的性质、成因及其治理》(七)
无良劳务派遣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三——政府部门无所作为

3、政府部门“行动迟缓,顾虑太多”

无良劳务派遣遍地泛滥的第三个原因是政府部门无所作为。

(1)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无良劳务派遣“井喷”之际,《新京报》和《南方周末》等媒体及时跟进,披露了无良劳务派遣的“井喷”乱象,以清华大学法学专家郑尚元、经济学家张五常、长江商学院教授王一江为代表的一些专家学者也曾经及时发表了一批评述文章,但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明显对无良劳务派遣泛滥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所以也就见不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无良劳务派遣泛滥,扭转乱象局面。

(2)2008年1月15日,国资委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完全没有涉及治理无良劳务派遣的问题,却要求中央国有企业“把规范劳动用工关系与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灵活用工方式结合起来,加强人工成本控制,积极探索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适应企业经营模式需要、节约管理成本的新型用工模式”;“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积极引入劳动用工新机制”。[1]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多年来在世界各国的调研,这些所谓的“新模式”、“新机制”主要就是“隐蔽雇佣关系”(“三角雇佣关系”),它们以规避雇主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为目的,其中主要的用工“新模式”就是无良劳务派遣。

有学者指出,派遣劳动之所以受到许多用工单位的青睐,共同的理由包括,降低劳动成本,有效地规避劳动法的诸多义务,减少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支出,以及节约招聘劳动者的试用成本。但这些理由本身就是对劳动法的挑战,是转移了本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的劳动风险,规避了本应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法定义务。[2]

在“很多企业,包括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2007)年底前突击把一些员工改为劳务派遣”[3]的背景下,国资委的这个通知对无良劳务派遣泛滥明显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3)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一共有6条,其中4条在《劳动合同法》中已有规定,属于“重申”,有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另一条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列入了处罚范围。[4]国务院上述条例颁布4天后,9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只有3处地方一般性地提到劳务派遣。

以上两个法规对《劳动合同法》的重大缺陷都没有实质性的修补,而且也没有提及无良劳务派遣“井喷”泛滥的问题,更没有遏制无良劳务派遣泛滥的具体规定和办法,甚至也完全没有正面回应外界对《劳动合同法》最关切的那些问题。

(笔者以“劳动合同法”为关键词,在“法律图书馆网”和“北大法意网”的法律法规数据库中检索,《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中央级别的法律法规只有以上3个文件。)

(4)本文第一节的数据显示,我国劳务派遣公司有70%是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或审批的。绝大部分劳务派遣公司是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官员的家属和朋友经办的。其中“以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公安部门为典型”。这些“行政机构从中提取相应的利润”。有些“利用行政公力资源,强行推行劳动派遣,甚至以扩大就业之名,行谋取部门利益之实”[5]。显然,这些“国有公营”的无良劳务派遣单位直接就是无良劳务派遣泛滥的推动者。各级政府没有管住自己的官员,显然负有“不作为”的责任。

2011年初,任由无良劳务派遣泛滥而政府无所作为的情况出现了转机。

2011年1月17日,上海市总工会向上海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报告了无良劳务派遣泛滥的惊人情况(见本文第一节),随后,上海市主政官员积极呼应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建议。他说,“用低廉的价格来取得企业的利润,这种企业的利润是虚假的!是以扩大社会的矛盾为代价的!是以造成社会和谐发展隐患为代价的!企业利润很高,最后把社会矛盾的隐患都推到社会上去了,最后社会矛盾就加大了。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为代价,不能以扩大社会矛盾为代价,不能以破坏环境和浪费资源为代价。这是我们在实现科学发展中很基本的东西。”

对于治理并解决无良劳务派遣问题,该官员态度明确,“这种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是非改不可的!”“我们上海对这个问题应该率先出台有关的措施”。他认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是“最现实、最容易操作的问题”。

他认为,有关部门在这个问题上,“行动迟缓,顾虑太多”。他坦言,“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也是有过程的”,“我也有过担心,劳务派遣工规范了以后,像这种大企业能不能平稳地运转?”他表示,“自己当时的顾虑是不应该的”。

他明确指示,“我们哪怕搞一个试行意见也好啊!首先从国有企业开刀,国有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从机关事业单位开刀,机关事业单位不应该再搞这种事情了。否则上海工人阶级的产业大军最后还剩什么呢,最后积累的社会矛盾会怎么样呢?”[6]

这是目前高级官员中对无良劳务派遣的危害认识得最清楚、治理态度最坚决的讲话。

2011年“两会”期间,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在记者会上表示,“对滥用劳务派遣工的行为,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就是深恶痛绝”;“滥用劳务派遣工的问题,已到非解决不可的时候”;“滥用劳务派遣工不仅对企业长远发展不利,而且直接侵害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的权益。这种侵犯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同工不同酬”;“滥用劳务派遣工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利于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责任感和忠诚度,不利于企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利于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稳定,不利于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个根本方针,也不利于加强社会管理”。[7]

据《经济观察报》透露,“预计从6月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全国总工会、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共同参与,将对国内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被发现的违规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将被依法处理,而一些违法严重的劳务派遣单位将被清除出局”,“本次清查、整顿劳务派遣用工就是要先从国企特别是大型垄断央企开刀”。[8]

我们期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在治理无良劳务派遣方面能够有所作为。

请继续关注制度研究报告《无良劳务派遣的性质、成因及其治理》的后续文章。
 


[1]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8]3号,2008年1月15日。

[2]洪卫:《劳务派遣不能游走在法律之外》,《工人日报》2007年5月14日,转引自: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网址:http://acftu.people.com.cn/GB/5725284.html。

[3]记者曹海东:《劳务派遣的非正常繁荣》,《南方周末》,2007年12月13日,C14版。

[4]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

[5]郑尚元:《我国劳动派遣现状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兼谈<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劳动派遣”之立法规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6]记者周凯:《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从国企开刀》,《中国青年报》,2011年1月18日,第5版。

[7]记者金志刚等:《“滥用劳务派遣工”非解决不可》,《新民晚报》,2011年3月6日,头版头条。

[8]记者降蕴彰:《劳务派遣6月整肃违规央企首当其冲》,《经济观察报》,2011年4月25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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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尚勇

李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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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制度问题研究学者、《人口困局》和《大地震临震预报的曙光》作者。 近些年以经济类现实制度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有10多篇研究报告发表在各类高层“内参”,数十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农业经济问题》、《中国改革》等学术期刊和专业报纸。中国改革网、光明网和中国改革论坛网(曾)为作者辟有个人专栏,财新网和财经网特邀作者开博。 作者拟出版“制度困局三部曲”,已出版《人口困局——中国能否承受人口之重》(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1月)和《大地震临震预报的曙光:求解地震预报的制度困局》(东方出版社2018年7月)。《求解三农困局》(待出版)。 邮箱:lsyong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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