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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区分鉴别真假农民合作社的办法其实很简单,这就是看它的经济利益格局如何设置,主要有两条:一是看它是不是按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将60%以上可分配利润以“二次返利”的形式返还给普通社员,并无偿为社员提供其它如技术、培训等服务。二是看它是不是“非营利经济组织”,如果合作社为“能人大户大股东”、龙头企业或各类公司等创办主体带来其独享利润,它就不是真正的农民合作社。真正的农民合作社应该是“非营利经济组织”,而假合作社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仅仅这一点,它就原形毕露。

由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农民合作社与1950年代的假合作社和目前现实中的假合作社有着本质区别。为了我国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必要辨别真假农民合作社,为此,请容笔者先普及农民合作社常识。

(一)农民合作社的历史作用

历史资料表明,各主要发达国家都是在小农数量众多,甚至是小农遍地的情况下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并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如下农业现代化的现实模式:“土地家庭经营+农民合作社+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目前,凡是已经或大体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都是通过推广农民合作社,并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了农业产业化,实现了“小农业与现代化大市场”的对接。

上述农业现代化现实模式是在肯定家庭经营合理性并保持小农独立性的基础上,通过帮助农民建立合作社,并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去实现对传统农业和家庭经营形式的改造。它的主要特点是,小农户的土地产权和其它生产资料是私人性的,土地仍然采取家庭经营形式,但此时的家庭经营却是有组织的,整个生产已经产业化、社会化了,经营管理也已经企业化,中间桥梁是农民合作社。世界主要国家的农业现代化实践证明,这是现代社会和现代市场经济能够接受并可以广泛实施的通向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作为中间桥梁的农民合作社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在保留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实现了农业产业化。它通过农民合作社统一生产质量管理、统一销售或统一加工销售(但不统一生产)去实现。二是大幅提升了农民的收入水平。社员农户按照合作社的生产和技术要求,在自己的土地上生产农产品,再将农产品卖给合作社,得到其销售价格,最后再分享合作社统一销售或者加工销售后返还的利润。(俗称“二次利润返还”或“惠顾返还”)

农民合作社通过统一销售“拿”回中间商的利润,通过统一加工销售“拿”回大部分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利润,然后通过它特有的利益分享机制,让全体社员分享合作社的全部利润,从而提升了普通农户的收入水平。

农民合作社在一国经济发展第三阶段的历史作用就是,通过将传统农业家庭经营提升到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方式,将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提升到社会平均水平,以帮助社会经济最落后的部分跟上整个社会经济的前进步伐,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①]

(二)农民合作社的功能、原则和制度条件

在性质上,农民合作社是独立的中小农户通过经济合作和经济参与,共同应对市场竞争,平等获取经济利益的农民自治型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中小农户在某些生产或经营环节上的经济合作来取得规模效益,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避免中间商盘剥,并“拿”回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大部分利润,从而大幅度提高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

农民合作社按照合作经济的“平等、公平”原则组织,本质上是弱势群体“抱团取暖”的合作经济联合体。农民合作社自身并没有利润最大化的要求,但它谋求社员利益最大化。因此,它的基本功能是“为全体社员牟利,让全体社员分享”。为此,它对外为全体社员追求利润最大化,对内按照“平等、公平”原则分配利润。

农民合作社遵循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即保持家庭经营的独立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为社员服务、二次利润返还等。为了保障农民合作社基本功能的实现,对内需要有包括大比例“二次返利”、有限积累、限制股金分红、限制大股东、“一人一票”选举决策机制等一系列内部制度安排。

世界主要国家的实践表明,农民合作社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的最好组织形式,如果能够得到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它就能够引导广大农民真正走向富裕,并引导农业真正走向产业化和现代化。

这种农民合作社模式,既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推荐标准,也符合我国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推荐标准,满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

上述农民合作社制度有效运行有一个基本前提,即不剥夺小农,且保持其家庭经营形式不变。这必然要求保持小农的独立性,即保持其土地产权和其它生产资料的私人性,保持其土地的家庭经营自主权(我国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基本能够满足这一要求)。

这意味着,小农按照合作社的生产和技术要求,自主地在自己的土地上生产农产品,然后将农产品卖给合作社取得第一次收入,并在年度(或期末)结算时,依自己与合作社的交易比例得到合作社“二次返还”的利润。合作社的返还利润总额占其经营利润的绝大多数,其余利润则通过其它方式(如提供服务)用之于社员。

正因此,世界各国对农民合作社的性质定位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并以此作为其享受政府支持和优惠政策的基本依据。

可见,不剥夺不消灭小农,保持小农的独立性,保持其土地产权和其它生产资料的私人性,保持其土地的家庭经营自主权,是农民合作社最基本的制度条件。正是这一制度条件将农民合作社与包括“集体化—合作社”在内的假合作社区别开来。

(三)与“集体化—合作社”划清界限

1952年底,除新疆、西藏和台湾[②]外,我国基本完成了“土改”,即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全国3亿多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

各地“土改”后,先后开始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即由官方主导,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初级社”(全称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特点是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当时认为是“半社会主义合作社”。“高级社”的特点是,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实行按劳分配,这被认为具有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③]1956年全国基本完成了“高级合作化”,每社平均200户左右。

可见,“初级社”消灭了小农的“土地经营自主权”,“高级社”又消灭了由“土改”确立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刚刚分到的土地,几年后得而复失。

其实,“合作化”的目的一开始就很清楚,就是要“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成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农村为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决策层说得更清楚,即“逐步地实现对于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④]

正因为如此,在“合作化”过程中,部分农民自发地组织多一些合作经济因素的合作社,被认为是“不健康的现象”;有些农民退出官方组织或主导的“合作社”自己成立合作社,则被认为“偏离”了运动方向。最后,在“全面规划,加强领导”方针指引下,这些农民自己组织合作社的“企图”都归于失败。[⑤]

1958年,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高级社”即被改组为“人民公社”。改组的理由是,人民公社具有“一大二公”的优越性。所谓大,就是将原来几十上百个“合作社”合并成人民公社,一般是一乡一社。所谓公,就是将一切财产上交公社,包括社员的自留地、家畜、果树等等,然后在全公社范围内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并一度实行部分供给制(大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自称共产主义因素)。“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成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⑥]

人民公社体制明显有利于国家在推进工业化过程中,拿走全部农业剩余,并侵占农民部分必要生活资料价值,因此,一开始就出现了极端情况。1959~1961年,全国陷入“三年大饥荒”, 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因此饿死。

“大饥荒”之后,决策层将人民公社制度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由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并退还了社员部分自留地。这一体制一直维持到1980年代初。

上述历史资料显示,我国1950年代“集体化—合作社”的本质就是剥夺小农。

不仅是我国的“集体化—合作社”、“人民公社”,还有前苏联的“集体农庄”,以及东欧诸国与之类似的所谓“集体化运动”,都是利用一些似是而非的“合作社”去剥夺小农。

这些“集体化—合作社”与国际经典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的本质区别在于,小农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被剥夺,土地的家庭经营连同小农的独立性一起被“集体组织”所消灭。

历史和实践证明,我国和苏东诸国的所谓“集体化”尝试都是失败的,“集体化”以后的农业生产效率大大降低,农民生活普遍困难,极端情况是大面积持续“饥荒”。

(四)现实的假合作社

毫无疑问,我国目前的“合作社”大多是假合作社。

何谓假合作社?即没有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去组织运作,不能满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不符合我国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推荐标准。具体来说,就是不符合笔者前面所阐述的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条件,以及包括大比例“二次返利”、有限积累、限制股金分红、限制大股东、“一人一票”选举决策机制在内的一系列内部制度安排。一言以蔽之,这些假合作社都不是普通农户自己的合作社,在那里,普通农户不可能享有真正的农民合作社所能给予他们的权益。

从2005年开始,笔者组织课题组在各地调研考察,并进行了6年的“农民合作社规范化试验”,但令人遗憾的是,笔者6年试验和所到之处见到的大多是假合作社。这些假合作社一般由“能人大户大股东”以普通农户的名义创办的,这些人掌控着合作社,占有合作社的大部分利润,普通农户社员的利益自然受损。

笔者感叹,现实中的合作社大多不尽人意,离农民合作社基本原则相去甚远,有的甚至与设置农民合作社制度的本意大相径庭。

例如,近些年各地盛行“农户土地入股”之类的假合作社,它们“钻政策空子”,打着“合作社”的幌子,假借乡村行政之手,变相剥夺小农,侵占农户利益。

这类假合作社的最大问题是,它们完全将农户“过滤”掉了:(1)农户在此类假合作社中失去了自己承包土地的家庭经营自主权。(2)农户没有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从而不能与合作社进行交易,“二次返利”原则被破坏,农户参加合作社借以分享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利润的主要途径被破坏。(3)由于农户失去了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法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等原则,也都没有了根基。

三农问题专家李昌平在一篇文章中将假合作社主体一一列出:由于国家开始重视农民合作社发展,并有各种配套的优惠政策,于是,“社会强势主体敏感的作出反应就是挂合作社牌子,龙头企业挂农民合作社牌子,行业协会挂农民合作社牌子,私营业主挂农民合作社牌子,村两委挂农民合作社牌子,甚至政府部门也挂农民合作社牌子。挂牌子是准备迎接或拦截中央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的优惠政策的。现在全国合作社21.16万家,笔者认同安徽大学张德元教授的调查结论——假合作社占绝大多数”。[⑦]

其实,区分鉴别真假农民合作社的办法很简单,这就是看它的经济利益格局如何设置,主要有两条:一是看它是不是按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将60%以上可分配利润以“二次返利”的形式返还给了普通社员,并无偿为社员提供其它如技术、培训等服务。二是看它是不是“非营利经济组织”,如果合作社为“能人大户大股东”、龙头企业或各类公司等创办主体带来其独享利润,它就不是真正的农民合作社。假合作社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仅仅这一点,它就原形毕露。

(五)假合作社泛滥的原因

假合作社如此泛滥的主要原因有三个:

一个原因是,我们相当多的理论家、政策制定者和具体管理者(如工商部门)缺乏农民合作社基础理论知识,他们弄不清楚哪些是有利于普通农户、并代表着农业发展方向的真正的农民合作社,哪些是刻意“钻政策空子”,打着“合作社”幌子,拦截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的优惠政策的假合作社。

另一个原因是,地方政府发展合作社的思路和出发点存在严重问题,并且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原则和发展思路相悖。他们没有将农民合作社定位于“‘拿’回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大部分利润、大幅度提高广大农民收入水平”这样的高度,而是急功近利地支持农业大户和企业组织办社,支持非农产业资本“下乡”办合作社,企图借此迅速提升本地的农业产业化水平。但这样一来,普通农民的利益又一次“被牺牲”了。

当然,更为深刻的原因在于,我们的政治经济体制并不支持真正的农民合作社生存,因为农民合作社生存的基本条件基本上都不具备。我们没有帮助普通农民建立农民合作社的意愿和组织安排,没有面对所有真正农民合作社的政府资金支持,没有开放农民合作金融的意愿,没有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安排和规划,没有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基层政治制度的意愿。

在坚持现有政治经济体制不变的情况下,稍有利益诱导,就可能大大偏离正确方向而误入歧途。例如,近年来,有不少人主张进行“第三次土地革命”,促进土地流转,狂言要将6、7亿农民从土地束缚中解放出来。与之“配套”,在真实世界,非农产业资本已经大举进入农业领域。媒体报道称,“各路资本正在加速涌入农业投资领域”,中外资本“正在以气宇轩昂的状态进入农业领域”。[⑧]

2012年5月12日



[①]李尚勇:《农民合作社的制度逻辑》,《农业经济问题》,2011年第7期。

[②]国民党1949年在台湾实行了比较温和的“土改”,主要采取“赎买—出售”的方式,完成了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到农民所有制的转变。(李非:《台湾土改的启示》,《南风窗》,2009年第3期)

[③]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④]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土改”曾策略性地保留了富农经济,留给以后的合作化去消灭。

[⑤]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⑥]新华网:《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新华网/新华资料。

[⑦]李昌平:《有这样一个农民合作社》,《村委主任》,2010年第5期。

[⑧]记者朱以师:《千军万马务农来》,《新世纪》,2011年第47期,2011年12月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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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尚勇

李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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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制度问题研究学者、《人口困局》和《大地震临震预报的曙光》作者。 近些年以经济类现实制度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有10多篇研究报告发表在各类高层“内参”,数十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农业经济问题》、《中国改革》等学术期刊和专业报纸。中国改革网、光明网和中国改革论坛网(曾)为作者辟有个人专栏,财新网和财经网特邀作者开博。 作者拟出版“制度困局三部曲”,已出版《人口困局——中国能否承受人口之重》(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1月)和《大地震临震预报的曙光:求解地震预报的制度困局》(东方出版社2018年7月)。《求解三农困局》(待出版)。 邮箱:lsyong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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