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评“第三次土地革命”
【说明】我的“农民合作社—农业现代化”理论框架有三大板块,即农民合作社制度基础理论、农民合作金融和“家庭经营—农民合作社—农业现代化”的三农发展方向。我的三农理论与传统、主流的三农理论截然不同,后者包含着太多错误。前两个板块的研究成果已经发表或即将发表。本文是该理论框架的第三板块,原文约2.5万字。这里讨论我国农业发展方向这个大问题,如果大方向有问题,国人将会为此付出惨重代价,并吃尽苦头。遗憾的是,我目前还没有找到刊物发表它。这里将本文的摘要、大纲和部分节选内容发布,希望有学术期刊的编辑能够看到并推荐之。(联系邮箱:)
本文完成于2012年3月,到此为此,我的三农理论框架的基础性研究算是完成了(这耗去了我16年时间),接下来需要成书并最后完成整个理论构想,希望几年后它能够与读者见面。
内容提要:本文运用国内外历史和现实资料,采用个案分析和逻辑推理方法,论证农地“规模化”经营风险。土地规模经营的市场逻辑看似严密完整,实则潜藏着严重后果和巨大风险,即“失地农民—农业过剩人口”难以溶入城市经济,最终会被“边缘化”。马恩经典作家关于小农必然走向灭亡的论断有失偏颇,世界主要国家的小农都没有被消灭,而是被各国农业现代化再造并保留下来。在我国,通过土地规模经营解决三农问题的思路有严重问题,地方政府强力推进土地流转的做法令人担忧;地方政府“土地换社保”的做法潜藏着巨大风险;有关土地规模经营的见解大多是错误的。因此,本文的政策建议有两条,一是限制非市场化的土地集中,二是科学界定“适度规模经营”。
关键词:土地规模经营 失地农民 边缘化 新型小农经济 适度规模经营
一、咄咄逼人的“第三次土地革命”
所谓“第三次土地革命”是说,目前要促进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将6、7亿农民从土地束缚中解放出来。(与此相对的“第一次土地革命”是指1949年前后的“土地改革”,“第二次土地革命”指1980年前后“推行土地承包制”。)
2012年2月9日,《经理日报》策划了一个关于“第三次土地革命”的专题,发表了3篇仅署化名的文章。这些文章断言,“今后农村改革的方向是,推进土地‘永包制’,加大土地流转,方便资本下乡,发展‘公司+农户’的现代农业”。他们认为,这几年中央几个一号文件的核心措施就是,“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的措施就是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公司,让农民做农工或‘股东’”。
他们论证说,“农村土地不能流转,农民只有死守着自己的那份薄地挣钱养家。当前的土地靠施肥、技术、良种来提高粮食产量已经到了极限,这在提高农民的收入方面已经很难有上升余地了”;“农民不可能靠种小片土地致富,他们只有种上1000亩而不是1亩或者10亩土地,收入才有可能大大增加”;土地流转“要保证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土地成本不宜(应为“不至于”)太高”。
他们相信,“农村土地改革正式拉开大幕。而这被认为是在当今全球金融危机下中国自身救亡的长效药方”;“土地自由流转,有实力的企业资本能够更好地整合零散的土地,降低粮食生产成本,借助国家对农业的保护政策,农业摆脱自产自销的小农经济模式,争得世界粮食一席之地”;“土地自由流转,(规模经营)解决了农村生产力,农民从土地解放出来,经济才(能)得以发展”;“当下土地流转的政策无疑是破解中国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的又一次契机,在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之际,在中国改革处于根本性转变之际,我们似乎看到一个光明的方向”。[1]
这不仅仅是舆论宣传。在此之前,真实的非农产业资本已经大举进入农业领域。
2011年底,《新世纪》周刊记者报道说:“各路资本正在加速涌入农业投资领域”。据说,连IT公司联想都在布局农业产业的战略性投资,而中外资本“正在以气宇轩昂的状态进入农业领域”。
更要命的是,据该记者披露,“一份由农业部牵头,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多个部委参与调研的文件正在起草中,核心内容是支持现代农业转型与农业规模化发展,这份文件有望在明年(2012年)初发布。”(朱以师,2011)
咄咄逼人的“第三次土地革命”呼之欲出。我国真的就要走向农业规模化的不归路?
二、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市场逻辑与严重后果
(一)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市场逻辑看似严密完整
(二)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另一个严重后果
(三)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历史条件
(四)缺失历史条件的严重后果
三、小农经济在现代经济条件下被保留被再造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小农的论断有失偏颇
……
基于上述理论,理论界普遍认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小农是一个易于分化而不稳定的阶层,小农经济是一种过渡的经济形式,其结果必然是走向灭亡。
然而,世界主要国家的农业现代化现实模式却对小农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安排。总起来说,这些国家的小农并没有被消灭,而是被各国的农业现代化再造并保留下来。
……
对于那些人多地少、人地关系紧张的国家和地区来说,它们更多地是采取抑制土地兼并和集中的政策。例如,战后的日本,通过立法限止土地兼并和集中,甚至还“消灭了许多较大的农场,建立了大量小农场”。(厉为民,2003,第112页)
(二)小农经济被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再造
其实,依经济条件不同,小农和小农经济具有不同的性质。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小农经济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家庭经营,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以自给自足满足自己消费为生产目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小农经济仍然以家庭为单位,亦从事家庭经营,且一般采取兼业经营形式,但主要为市场生产农产品。
……
与前两类小农经济相比,新型小农经济的最大特点是,这些国家的所有家庭农场或农户都加入农民合作社,而农民合作社则在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下,通过统一经营活动(如统一采购、统一销售或加工销售,但不统一生产),将小农经济的家庭经营提升到了农业产业化的水平。(李尚勇,2011)
在这种经济条件下,这些中小农户虽然本质上还是小农经济,但是,由中小农户组织的农民合作社能够实现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化、社会化和产业化。这种经济形式最出色的地方就是,农民合作社保留了中小农户的家庭经营自主权,农户仍然要在自己的土地上,按照合作社的生产和技术要求生产农产品。而农民合作社则通过一系列统一经营活动,“拿”回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大部分利润,并通过“二次返利”和提供服务等形式,将经营利润悉数返还农户,从而大幅度提高了广大中小农户的收入水平。
可见,“发达国家并没有走消灭中小农户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道路”,相反,它们“肯定众多中小家庭农场在农业组织中的重要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对小农业进行‘生产社会化改造’,使之与农业现代化和现代化大市场相适应”(李尚勇,1998)。其具体做法是,政府在肯定家庭经营合理性并保持小农独立性的基础上,通过帮助农民建立合作社,并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去实现对传统农业和家庭经营形式的改造。它的主要特点是,小农户的土地产权和其它生产资料是私人性的,土地仍然采取家庭经营形式,但此时的家庭经营却是有组织的,整个农业生产已经产业化、社会化了,经营管理也已经企业化,中间桥梁是农民合作社,与之配套的是政府的农业政策支持和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由此形成了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第二种模式,即“土地家庭经营+农民合作社+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李尚勇,2011)
四、我国农业走规模化经营道路风险巨大
(一)通过土地规模经营解决三农问题的思路有严重问题
我国农业劳动力人均耕地很少,如果单纯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角度看,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立竿见影,再加上前述欧美国家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完美市场逻辑,主流经济学认定减少农业劳动力,实行土地规模经营,是解决我国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基本方法。多年以前,笔者也曾经被这种似是而非的理论所迷惑,也错误地认为“解决农民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极大地减少农民”。
主张“第三次土地革命”的人说:“农民不可能靠种小片土地致富,他们只有种上1000亩而不是1亩或者10亩土地,收入才有可能大大增加”[2]
上述理论的错误在于:
(1)……
(2)……
(3)“农业土地规模经营完美市场逻辑”的一个理论前提是,城市化进程会同步消化和吸收因土地集中和土地规模经营而形成的“失地农民—农业过剩人口”。但是,从根本上说,这个理论前提从来就不成立,或者说从来就不曾存在过。在世界近现代史上,各国土地兼并和集中形成的“失地农民—农业过剩人口”从来就不曾被各自的城市化进程所消化,他们或者被城市经济“边缘化”,陷入困境,沦为贫困人口,或者被自己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转移到边远地区,甚至被转移到本土以外的殖民地。二战以后,由于殖民体系瓦解,各国人口膨胀,转移“失地农民—农业过剩人口”的后一条路被完全堵死,大量“失地农民—农业过剩人口”只有涌向城市求生存一条路。
因此,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在没有可能大规模向外部转移过剩人口的情况下,人为推进农业土地规模经营,只能迫使“失地农民—农业过剩人口”放弃低成本生活方式及其发展方式,涌向城市求生存,由于主客观因素限止,大多数失地农民很难真正溶入城市经济,其结果只有被城市经济“边缘化”并陷入贫困这一种结局。
……
(4)……
(二)我国土地规模经营正在快速推进
目前,我国农业土地规模经营事实上正在推进之中,有些地方甚至在快速推进。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形类型:
……
……在本质上,我国现阶段大力推进农业土地规模经营,更多的是代表非农产业资本和地方权力及其利益集团急切向农业领域扩张的愿望。
……
虽然,社会经济的进步(最先表现为工业化和城市化)会自然推进农业的适度土地集中和适度合理土地规模经营,但是,我国地方政府,尤其是低级别地方政府推进的以“GDP至上”为核心的非理性城市化和以农业企业为主的农业产业化,已将太多的农民逼向了绝境。正因为如此,人们已经很难严格区分并界定,哪些是因为经济进步而带来的社会公正所能够容忍的合理土地集中,哪些是地方权贵、贪婪资本和农村地方势力对农民土地的巧取豪夺。
(三)地方政府强力推进土地流转的做法令人担忧
……
为了达到土地大规模集中成片长期流转和增加城市建设用地的目的,地方政府往往采取一些经济手段甚至“超经济手段”,例如在农业政策、土地流转补偿、转移就业、城镇入户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强有力地影响农民的土地流转机会成本,诱导甚至变相强迫农民就范。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沿用一些传统的行政和经济手段强力影响农民土地流转。
……
(四)地方政府错把土地规模经营作为土地流转目的
(五)地方政府强力推进土地流转风险分析
毫无疑问,农业土地规模经营会大量剥离农业劳动力,但剥离效应究竟有多大,即到底有多大比例农业劳动力会被剥离?这虽然不能一概而论,却可以通过一些个案实证分析作一个大概了解。
1、个案1:成都“汤营模式”的“劳动力剥离效应”
2、个案2:成都市温江的“双放弃”试点
……
成都温江“双放弃”试点的劳动力剥离情况如下:
……所以,约有75%失地农业劳动力被土地规模经营所“剥离”。
据说,“(成都)全市660万亩耕地,已有200多万亩进行了流转。”(山水,2012)这个地区已经流转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比例接近三分之一!如果这个数据可靠,那这种土地流转规模和速度着实令人吃惊。
3、“土地换社保”的潜在风险
第一,……
第二,……
第三,……
五、有关土地规模经营的错误见解
地方政府热衷于大力推进土地规模经营,除了显而易见的经济利益以外,还因为理论上、观念上对土地规模经营存在诸多错误见解。
(一)错误地认为土地规模经营会增加农产品供给
(二)错误地认为土地规模经营会提高农户收入
(三)错误地认为农业经济进步主要表现为土地规模经营
(四)错误地认为小块土地经营排斥农业机械化
(五)错误地认为小块土地经营排斥农业产业化
……
从长期来看,我国完全不可能摆脱人多地少、人均土地面积严重不足的困境,小农经济、小块土地经营、土地家庭经营,在我国将会长期存在,这是我国农业的主流,也是我国最大的基本国情。因此,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只能走日本、韩国、荷兰和我国台湾的道路,那就是限制土地规模经营,在土地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通过精耕细作来保持地力并吸纳农业劳动力,通过有节制地推广生化技术以节约土地提高产量,通过“农民合作社+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途径,引导广大农户走上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道路。
六、科学界定“适度规模经营”
本文的政策建议有两条,一是严格限制非市场化的土地集中,二是科学界定“适度规模经营”。
……
需要说明的是,在国外很少有关于适度规模经营的研究(许庆、尹荣梁,2010),因为那些地方的土地规模经营更多的是由农业机械要素价格与劳动力要素价格的相对运动所推动,这更多的是一个自然的经济过程和市场博弈过程,而更少有政府政策和行政手段的推动,所以几乎不需要“经济研究”去为政府进行“指导”,也完全没有必要再去论证政府推动土地规模经营的合理性。美国学者强调,“农场规模的扩大,是因为有种田积极性的种田能手从已经迁居城市或年老无力的农民或农民子弟手中购入或租入了新的田产”。(罗伊•普罗斯特曼等,1996)
国内情况完全相反。决策层提出适度规模经营概念,强调的就是“适度”,并期望以此约束地方政府五花八门的圈地行为;地方政府则遵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潜规则,想尽办法突破既有政策限制,以谋取更多的土地和土地利益。这种上下博弈,为众多研究者提供了很大的“研究”空间,于是,大量关于如何衡量和确定土地规模经营“适度”的研究成果随之产生。
不过,与地方政府的“热情”和研究者的“短见”不同,由农户自主自愿自发推动的土地规模经营表现出完全不同的情形,那里更多地体现了尊重自然、尊重市场的特征,表现出不急不躁的特点。……
出于尊重规律、尊重市场,以及遏制非农产业资本和地方政府对农民土地的觊觎,保护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权益,维护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大局,笔者主张在第三种意义上、即经济进步和福利提升的意义上使用适度规模经营概念。在这种意义上,所谓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在农业劳动力有效转移和农民福利水平“帕累托提升”的条件下,由市场机制推进、农户真正自主自愿选择的土地流转和集中,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土地规模经营水平提升。
……
因此,在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语境中,农业劳动力有效转移和农民福利水平的帕累托提升,是界定农业土地经营“规模”是否“适度”的现实和科学的标准。
如果没有农业劳动力有效转移和农民福利的帕累托提升,任何按照经济技术标准评价再有利的农业土地经营“规模”都是“不适度”的。
反之,如果不是这样看问题,那么,在我国目前政治经济条件下(包括农村经济体制和土地关系没有理顺、经济发展方式没有转型、政治体制改革没有实质性推进、权力不受制约、等等),任何人为推进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政策出台,其后果都可能是灾难性的。
201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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