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尚勇
(一)
在中国,有关部门并没有批准过任何转基因食品(植物)在全国正式商业化种植。但是,我国市场上总是出现转基因食品或者疑似转基因食品销售,并且真假难辨。这让公众深感不安。
于是,笔者通过微博分享了上述新闻,并加了评论说,这个“放79天不坏”的西红柿“也许就是”(即疑似)耐贮存转基因番茄。没想到,不到2小时,该微博点击量以万计,被转发300多次,有评论几十个。因笔者不想被炒作,同时也为了防止被没有“法治”理念的有关部门以“散布谣言”入罪,所以临睡前将其删除。
次日,笔者认真查了一下新闻的源头,发现它来自《山东商报》的新闻报道《一个西红柿79天不坏,咋回事?》(
在后一篇报道中,某高校蔬菜研究所的一位教授告诉记者,“久放不坏的西红柿其实一直以来都有,并不是最近才开始培育的”;他的研究生的硕士论文题目就叫《耐贮番茄材料果实的贮藏特性及遗传规律研究》;“正常成熟的西红柿采摘第5天就会开始腐烂,等到第25天腐烂率几乎达到100%”;“每年采摘下来的番茄耗损量占总产量的15%—20%,经济损失很大。于是,耐贮藏的西红柿品种应时而生”;“而这种利用番茄成熟突变基因(迟熟基因)培育的耐贮品种,就是延长贮藏期的一种途径”;“久放不坏的西红柿就属于‘硬果型’作物。其特点就是果肉较硬、汁水较少,不易腐烂”。
笔者的经验是,这种“硬果型”西红柿吃起来也“硬”,而且没有果鲜味。
该教授最重要的两段话如下:
“西红柿在成熟过程中会释放乙烯气体促进果实的成熟、衰老,这种乙烯气体是生物体在自然成熟过程中自己产生释放的,但是含有基因突变体(迟熟基因)的西红柿是无法自己生成乙烯气体的,因此不会加速自己的成熟,达到长时间保鲜的效果”。
“目前咱们国家还没有转基因的西红柿,国内的品种已经能够达到需求,并不需要对西红柿进行转基因的研究”。
但这里的疑问是,硬果型耐贮存西红柿的“基因突变体(迟熟基因)”是怎么被“弄”进西红柿的?搞这种西红柿的教授自己说它不是转基因西红柿,不足为凭。因为,这需要具有公信力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去确认——这是现代社会常识。
(二)
其实,在国内市场上,被公众质疑的“疑似转基因”的食品还真不少。
比如,人民网/财经频道的《这些转基因食品你认识几个?(组图)》一文(记者张彬,
转基因土豆和大白菜福山大包头
转基因木瓜和转基因小麦
转基因胡萝卜和转基因小番茄(圣女果)
此外,记者还列出了转基因玉米、转基因菜籽和转基因辣椒(线辣椒、甜椒)等。
除了人民网介绍的上述转基因食品外,民间口口相传或者网络流传的“疑似转基因”食品至少还有如下一些(“疑似”是说“不一定”,可能有“误伤”):
黑花生和水果玉米(甜玉米)
糯玉米和花玉米
大如茶杯、奇奇怪怪的甜椒
读者查看上面的“表1”便知,其实,转基因甜椒、转基因番茄、转基因线辣椒、转基因木瓜、转基因玉米等等,都在曾经的“转基因食品安全证书”之中,只不过这些转基因食品的“商品化生产应用”都限定了区域范围,而且这些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证书”有效期均在“1~5年不等”。这也就是说,这些转基因食品的跨区域“商品化生产”是非法的;同时,其“安全证书”有效期一过,在限定区域内再进行“商品化生产”也是非法的。
在“表1”给出的农业部官方网站可以看到,2010年审批的安全证书有三批,但仅有转基因番木瓜一项,即“转基因番木瓜华农1号,在华南地区生产应用,
还需要提醒读者的是,转基因食品“安全证书”的颁发,仅仅意味着该品种的生产性试验结束,其技术性和安全性已经获得国家农业主管部门的认可。但面向全社会的真正的商业化生产,还需要通过品种审定、申请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等一系列程序后才可以进行。
但问题是,在上述一系列限定条件下,国内市场上那些转基因食品或疑似转基因食品是从哪里“冒”出来的?
毫无疑问,那是科学家、专家所为,包括他们故意让人“偷”走转基因食品的种子。
(三)
笔者在《存在致命缺陷的转基因食品技术》一文中曾论述过我国“转基因食品乱象”,但当时并没有论述解决之策。
其实,主要问题在于有关方面“想不想管”。如果“想管”,那问题就相对说比较简单,即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约束那些自以为是(甚至唯利是图)的科学家、专家。
笔者2015年初曾作文《立法制约科学家》,它的结论部分可以用作此文“转基因食品乱象”的治理之策:
人类已经进入科学技术的高风险时代。
科学家也可能作恶、犯罪,可能因此而(对于相当多的局部来说是“已经”)将人类置于高度危险的境地,可能为人类带来高风险、大灾难。
很多时候,科学家作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主观故意”。所谓“主观故意”,是说科学家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创新研究”或“相关主张”有危险或者有潜在危险,可能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并危及社会和公众安全,但仍然不顾后果,执意推广或主张之。
对此,北师大田松教授主张,“人类社会需要建设一种机制,对科学共同体进行有效的约束、监督、防范,防止科学危害社会”(田松:《警惕科学家》,《读书》,2014年第4期)。
笔者认为,为了最低限度(非最大限度)防范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遏制并减少科学技术重大失误乃至科学家作恶犯罪,有必要通过立法去制约科学家,以便用法律去惩治那些缺乏职业道德、缺乏道德底线、利欲熏心、唯利是图并严重损害人类和自然的科学家。
不仅如此,在科学技术领域,还应该借鉴决策层“治官”的最新制度。这一制度的构想是,“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不能把一个地方环境搞得一塌糊涂,然后拍拍屁股走人,官还照当,不负任何责任”(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笔者认为,这种“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也应该施用于对科学家和科学共同体的管理。
当科学家或科学共同体因其科学研究成果或科学主张对社会和公众安全,以及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损害时,无论其最初动机如何,都要受到严惩,并且“应该终身追究”,不能科学家“还照当,不负任何责任”。
当然,可能有人会说,立法制约科学家有悖于自由探索的科学精神,从而阻碍科学进步。
但笔者需要指出的是,在科学技术的高风险时代,科学和技术发展过快,已经令人类“消化不良”;况且,人类已经没有承受这些高风险、大灾难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相应的资源储备和环境后备容量。在这种情况下,科学家作恶、犯罪很可能会毁掉人类本身。
因此,
从此以后,科学家将成为一个中性名词,它仍然代表才智超群的人杰,但是,它不再天然代表道德崇高的楷模,相反,它是需要人们警惕、约束的对象。
(待《立法制约科学家》一文正式发表后将在此发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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