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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三农问题之钥”系列文章(5) 

     (一)政府解决——政府的责任与义务

前面说过,农民合作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二次返利、有限积累、限制股金分红、限制大股东等等,必然造成合作社的资金短缺问题。

在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中,有人认为,农民合作社的资金短缺问题可以通过吸引大股东入社去解决。但是,这样做会面临两难选择:如果坚持“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那很难吸引大股东入社,即使实行“附加票制度”,也不可能改变这种局面(在我国,大股东最多可以获得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的附加票)。反之,如果事实上放弃“一人一票”的决策制度,默认大股东掌控合作社,(这能够吸引大股东入社或办社),那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就会遭到破坏,它的基本功能(为全体社员牟利、让全体社员分享)难以实现,农民合作社也就名存实亡了。

实际上,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功能决定了它会排斥、歧视大股东,因此,希望通过吸引大股东入社去解决农民合作社的资金短缺问题,是不实际不明智的。而且,这样做也混淆了农民合作社与普通工商企业的区别,忽视了两类企业的不同功能。在实践中非常有害。

按照农民合作社的制度逻辑,合作社的资金短缺问题应该由政府解决,这包括:(1)政府提供财政支持,但这必定很有限。(2)政府提供信贷支持,包括鼓励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信贷、提供专项信贷资金、贴息免息等等,但这同样有限。(3)政府从制度层面提供金融支持,这主要是开放合作金融活动限制,如允许创办“农民信用合作社”(使之取代并规范目前试点的“贫困村资金互助社”之类的非规范信用合作组织),允许农民合作社从事合作金融活动等。这是农民合作社资金短缺问题的根本和长久的解决之道,既可以利用农村资金解决农民合作社的资金短缺问题,又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存在的农村资金净流出“伤农”的问题。

     (二)设立优先股

这种做法是在合作社普通股金之外设立优先股。普通股代表社员的身份,社员依此在合作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分享利益。优先股以优惠股息吸引社员投资,它代表社员在普通股之外的投资。投资优先股可以享受高于普通股的固定收益,且优先获得分配,优先获得合作社剩余财产清偿,但没有投票权,无权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和决策。一般来说,每个社员只有一份普通股,但却可以认购若干优先股。

由于优先股的发行范围仅限于本社社员,其融资规模有限,所以只能作为合作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辅助手段。

     (三)创立“新一代合作社”

“经典合作社”的资金短缺问题一般都是通过农民信用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的合作金融活动去解决。但是,如果农产品加工采取高附加值深加工的企业运作模式,那么这些通常的融资方式就明显不足,所以,需要采取其它形式解决资金问题。最先在美国出现、而后在加拿大等国兴起的“新一代合作社”就是应这种需要而出现的。

美国北部的北达科他州以农业为主,是美国50个州中人均收入最少的一个。1989 年,有人提出该州不适合人类居住,应该将人口迁出,把土地恢复为原来的水牛栖息地。1990年代初,由一些经济专家、地方政府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和当地农民一起组织了一批以农产品高附加值深加工为切入点的新型农民合作社,人称“新一代合作社”。短短几年,这些“新一代合作社”就成功地将当地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提高到了全国平均水平(王震江,2003)。

这些“新一代合作社”坚持经典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如股金来源于社员、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盈利返还社员、为社员服务等等,但在合作社的股金管理制度上则借鉴了股份制的一些做法。

(1)合作社要求社员认购较高的入股资金。这是因为农产品的高附加值深加工需要较多的资金,而合作社社员数量往往有限。一般情况下,合作社股金资本占合作社加工企业总资本的40 %~50 %,每股金额则根据农产品加工数量与总投资之间的定额来计算。在美国,首次入股资金约5000~15000美元。为了避免大股东问题,他们也限制社员的入股比例。

(2)合作社的资本金相对稳定。这一方面是因为加工企业的运营需要稳定的资本金支持,另一方面,稳定的资本金也有利于合作社获得银行的优惠贷款。“新一代合作社”采取封闭的社员制度,通过限制社员退社,来保证合作社资本金稳定。一般情况下,社员不能随意退出,合作社也不轻易接纳新社员。封闭的社员制度,显然与经典合作社开放的社员制度(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有很大区别。

(3)社员享有与其入股金额相当的交货权。这意味着社员在合作社得到的服务与其入股金额相当。不过,这种交货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按规定,每个社员当年(当期)卖给合作社的农产品数量必须与自己拥有的交货权所规定的数量相同,多交不收,少交则要根据带给合作社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这一制度安排一方面保障了加工企业的原料(初级农产品)供应,减少原料波动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又可以有效地抑制社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因为合作社事先规定了农产品当期的收购价格,随着市场价格波动,有可能诱发社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市场价格低于收购价时多卖给合作社,反之则少卖)。

(4)社员的交货权可以转让。这里有两种情况、两种作用。一种是交货权的临时转让。当社员的交货权数量大于或者小于自己当年的农产品数量时,就需要转让或者购买交货权。交货权的临时转让解决了社员因农产品产出波动而需要“调剂余缺”的问题,客观上保证了加工企业原料供应的稳定。

另一种是交货权的永久转让,即通过转让股金而转让交货权,这往往需要得到合作社管理机构(理事会)的认可。这一制度安排实际上规定了“新一代合作社”的退出机制。合作社社员的进出更新实际上是不可避免的,而合作社要保持活力也需要社员更新,况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开放社员制也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新一代合作社”需要自己的退出机制,以弥补封闭性社员制度的缺陷。当然,允许股金转让,也为社员调整自己的在合作社的投资和经营规模提供了方便与可能。

从理论上说,若预期绩效良好或存有未分配利润,合作社股金(连同交货权)的交易价格就会高于它的票面价值或原始价格,股金出让人就会取得溢价收益。与此同时,股金出让也意味着经营和投资风险的转移。这些同经典合作社股金不能转让或者只能转让给本社社员的规定明显不同。

(5)“二次返利”与“股金分红”合而为一。“新一代合作社”的“二次返利”也是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比例进行,但由于社员的交货权与其股金相当,所以,“新一代合作社”的“二次返利”与“股金分红”合而为一。这种情况显然能够有效地避免按交易返利与股金分红的摩擦。

(本文发表在:《农业经济问题》2011年第7期,《农民合作社的制度逻辑》 )

请继续关注“解决三农问题之钥”系列文章的后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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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尚勇

李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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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制度问题研究学者、《人口困局》和《大地震临震预报的曙光》作者。 近些年以经济类现实制度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有10多篇研究报告发表在各类高层“内参”,数十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农业经济问题》、《中国改革》等学术期刊和专业报纸。中国改革网、光明网和中国改革论坛网(曾)为作者辟有个人专栏,财新网和财经网特邀作者开博。 作者拟出版“制度困局三部曲”,已出版《人口困局——中国能否承受人口之重》(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1月)和《大地震临震预报的曙光:求解地震预报的制度困局》(东方出版社2018年7月)。《求解三农困局》(待出版)。 邮箱:lsyong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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