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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风险巨大(全文):(3

李尚勇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小农的论断有失偏颇

在欧美农业的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农业土地规模经营成为主流,而小农的灭亡及其悲惨命运好像也被锁定了。

马克思认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小土地所有制的前提是:人口的最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而是孤立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再生产及其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多样化和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因而,也不可能具有合理耕作的条件。”[1]

恩格斯据此将小农看成是“过时的生产方式的残余”,他认为,“在这个时代里,不单是科学的农业,而且还有那新发明的农业机械,日益使小规模的经营变成一种过时的、不再有生命力的经营方式。换句话说,经营大农业和采用农业机器,就是使目前在耕种自己土地的大部分小农的农业劳动变为多余。”[2]“一句话,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他们是未来的无产者”。[3]

列宁亦认为,“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路线就是:小经济变成大经济,大生产排挤小生产。”[4]

基于上述理论,理论界普遍认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小农是一个易于分化而不稳定的阶层,小农经济是一种过渡的经济形式,其结果必然是走向灭亡。

然而,世界主要国家的农业现代化现实模式却对小农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安排。总起来说,这些国家的小农并没有被消灭,而是被各国的农业现代化再造并保留下来。

历史资料显示,各主要发达国家大多在19501970年代实现了农业现代化,虽然一定程度的土地集中和农业就业人口比重下降是各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共同趋势,但是,几乎在所有国家都没有出现经典作家设想的全面土地规模经营的情况。相反,在实现农业现代化前后,它们的中小农场(农户)在农场(农户)总数中仍然占绝对多数,其中大部分是耕地面积不大的家庭农场(农户)。

美国的农场规模最大,大农场最多。在实现农业半机械化前夕的1900年,它的占地1000英亩以上的大农场只有5万多个,仅占农场总数的0.8%,其土地面积只占农场土地总面积的19%[5]到实现农业高度现代化的1974年,它的大农场(平均占地1814英亩、年销售额28.6万美元)的数量也只有15.3万个,只占农场总数的6.7%,其土地面积也只占农场土地总面积的27.2%[6]同一时期,中小农场仍然是美国农场的大多数,其中,基本上自耕和完全自耕(只雇季节工或者不雇工)的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70%,而农场的兼业人口(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比例高达59.4%[7]

与美国农场动辄几百英亩耕地不同,法国、前西德和日本基本上是在小农遍地的情况下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到1970年代中期,法国中小农户的比重仍然高达88.2%,其中,小私有制农场占80%左右。[8]前西德人均耕地只有2.4亩,占地10公顷以下小型农场在半数以上,占地30公顷以下的中小农场则以89%的比例处于绝对优势。[9]日本农户的平均耕地仅有1.1公顷,小农户不到半公顷,大农户也不过45公顷,只在北海道才有耕地在20公顷以上的大农户,[10]而占地1公顷以下的小农户占比高达69.9%[11]

1980年代,意大利占地不超过1公顷的农场有31.8%5公顷以下的农场约占76%520公顷的农场为18.8%20公顷以上的农场仅有5.2%[12]在实现农业现代化几十年后的1997年,意大利全国农场的平均规模也只有6.4公顷。[13]

此外,荷兰、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是在“小农遍天下”的情况下实现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典范。其中,荷兰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水平更高。

荷兰的农产品出口世界第一,土地生产率世界第一,农业设施世界一流。但是,荷兰的土地资源却非常紧缺,2000年它的人均耕地只有0.058公顷(0.87亩)。在荷兰实现农业现代化近20年后的1975年,在马铃薯种植农场中,占地1公顷以下的小农场占比为54.3%,占地10公顷以下的中小农场占比高达89.0%;在肉猪生产农场,养猪100头以下的小农场占比为63.3%;在肉鸡生产农场,养鸡2.5万只以下的小农场占比为81.0%;在温室蔬菜和温室花卉生产农场,占地2公顷以下的占99%,其中,占地0.5公顷以下的小农场分别占60.5%72.6%。荷兰农业的基础也是家庭农场,没有雇工或极少雇工,即使按平均数计算,每个农场也只有2个家庭劳动力,再外雇0.89个劳动力。[14]

此后25年,荷兰的农场总数有了大幅度减少,农场规模有所扩大,但1997年农场的平均规模也仅有18.6公顷2000年,荷兰的大型农场占总数的12%(以温室园艺业和蘑菇业农场为主);中型农场占50%(其中奶牛业农场占70%);小型农场占38%。荷兰农业的这种进步,是在已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上,向更高层次推进。这与中国现阶段许多地方盲目追求农业土地规模经营完全不同。

2、小农经济被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再造

其实,依经济条件不同,小农和小农经济具有不同的性质。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小农经济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家庭经营,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以自给自足满足自己消费为生产目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小农经济仍然以家庭为单位,亦从事家庭经营,且一般采取兼业经营形式,但主要为市场生产农产品。

20世纪中期,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实现了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在这种经济条件下形成了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普遍意义的新型小农经济。新型小农经济仍然以家庭为单位,亦从事家庭经营,主要为市场生产农产品,在人均土地偏少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采取兼业经营形式(这以日本最为典型,1988年日本兼业农户比例高达85.7%[15])。与前两类小农经济相比,新型小农经济的最大特点是,这些国家的所有家庭农场或农户都加入农民合作社,而农民合作社则在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下,通过统一经营活动(如统一采购、统一销售或加工销售,但不统一生产),将小农经济的家庭经营提升到了农业产业化的水平。[16]

在这种经济条件下,这些中小农户虽然本质上还是小农经济,但是,由中小农户组织的农民合作社能够实现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化、社会化和产业化。这种经济形式最出色的地方就是,农民合作社保留了中小农户的家庭经营自主权,农户仍然要在自己的土地上,按照合作社的生产和技术要求生产农产品。而农民合作社则通过一系列统一经营活动,“拿”回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大部分利润,并通过“二次返利”和提供服务等形式,将经营利润悉数返还农户,从而大幅度提高了广大中小农户的收入水平。

可见,“发达国家并没有走消灭中小农户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道路”,相反,它们“肯定众多中小家庭农场在农业组织中的重要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对小农业进行‘生产社会化改造’,使之与农业现代化和现代化大市场相适应”[17]。其具体做法是,政府在肯定家庭经营合理性并保持小农独立性的基础上,通过帮助农民建立合作社,并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去实现对传统农业和家庭经营形式的改造。它的主要特点是,小农户的土地产权和其它生产资料是私人性的,土地仍然采取家庭经营形式,但此时的家庭经营却是有组织的,整个农业生产已经产业化、社会化了,经营管理也已经企业化,中间桥梁是农民合作社,与之配套的是政府的农业政策支持和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由此形成了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第二种模式,即“土地家庭经营+农民合作社+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18](李尚勇:《农民合作的制度逻辑》,《农业经济问题》2011年第7期)

对于那些人多地少、人地关系紧张的国家和地区来说,它们更多地是采取抑制土地兼并和集中的政策。例如,战后的日本,通过立法限止土地兼并和集中,甚至还“消灭了许多较大的农场,建立了大量小农场”。[19]

 

(待续)

友情提示:纸质媒体、期刊若有意刊发,请与作者联系。

 

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风险巨大(全文):

一、导言、咄咄逼人的“第三次土地革命”

二、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市场逻辑与严重后果

三、小农经济在现代经济条件下被保留被再造

四、中国农业走规模化经营道路风险巨大

五、有关土地规模经营的若干错误见解

六、科学界定“适度规模经营”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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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尚勇

李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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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制度问题研究学者、《人口困局》和《大地震临震预报的曙光》作者。 近些年以经济类现实制度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有10多篇研究报告发表在各类高层“内参”,数十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农业经济问题》、《中国改革》等学术期刊和专业报纸。中国改革网、光明网和中国改革论坛网(曾)为作者辟有个人专栏,财新网和财经网特邀作者开博。 作者拟出版“制度困局三部曲”,已出版《人口困局——中国能否承受人口之重》(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1月)和《大地震临震预报的曙光:求解地震预报的制度困局》(东方出版社2018年7月)。《求解三农困局》(待出版)。 邮箱:lsyong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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