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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风险巨大(全文):(5

李尚勇 

地方政府热衷于大力推进土地规模经营,除了显而易见的经济利益以外,还因为理论上、观念上对土地规模经营存在诸多错误见解。

1、错误地认为土地规模经营会增加农产品供给

其实,中外农业经济学家早已证明,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并不必然增加土地产出率,相反,重视精耕细作的小块土地上的单产水平往往比大农场大面积耕种的要高。世界银行专家来自不同国家的大量数据表明,“小农场的生产率(指土地的单位面积产量)一般高于大农场”,“农场规模与农业投入和每公顷单产呈反比”。例如,在肯尼亚,“农场规模减小10%,产量要增加7%,劳动力用量也增加8%”;“117个国家的数据表明,每公顷谷物产量最高的14个国家中有11个是小规模家庭农场占主导地位的国家”。

国内学者的研究也支持上述结论。例如,有学者分析796个普通农户和规模经营农户的调查数据发现,农户土地经营的规模对土地产出率没有什么促进作用;山东农业大学1995年对山东358个农户的调查结论也是如此。有学者得出的结论与国外数据类似,“规模经营农户的单产比小农的单产低15%”。[1]

学者刘凤芹提供的计量分析数据显示,“玉米的规模经济指数为1.169(大于1表示规模经济为正,小于1表示规模经济为负),晚籼稻为0.967,冬小麦为1.107、早籼稻为0.985、薯类为0.904”。她的研究表明,“增加农户的经营规模不一定能够带来更多的食物增产”。她的研究结论是,“大规模土地经营与小规模家庭农户相比并没有显示出可察觉到的全要素节约优势和单位产量优势”,“所以单纯从粮食产量考虑推进大规模土地经营的政策是不足取的”。[2]

现有国外文献对中国农地经营规模效果的研究资料显示,中国江西、江苏、吉林、河南和河北等地各项农业投入要素系数之和为1.04519871988年调查数据),即规模报酬基本不变;吉林、山东、江西、四川和广东等地粮食生产总的规模报酬系数为1.0261994年调查数据);其它研究者的数据“也不能拒绝中国农业生产具有规模报酬不变特征”。[3]

2、错误地认为土地规模经营会提高农户收入

世界银行的数据表明,由于更加重视精耕细作,所以小农场的单位土地收入水平比大农场要多很多。例如,在印度,规模在2公顷以下农场的单位土地收入“比规模在10公顷以上的农场高出1倍多”;在巴西,规模不到1公顷的农场的单位土地纯收入“比规模在110公顷的农场高出几乎2倍,比规模在202000公顷的农场则高30倍”。[4]

法国1970年的数据显示,不同规模类型农场的每公顷平均产值依次降低:“510公顷农场2538(法郎,下同),1020公顷农场21832050公顷农场192050公顷以上农场1637。在这四种规模的农场中,规模每上一个梯级,土地生产率就要下降14%左右,以致50公顷以上农场的单位面积产值仅及510公顷农场的64%,不足2/3”。从不同规模耕地对全国农业总产值的贡献来看,“1970年,法国50公顷以上的大农场,使用了35.2%的耕地,只提供了26.2%的农业总产值;而10公顷以下的小农场,仅使用了9.5%的耕地,却提供了20.6%的农业总产值”。[5]可见,同样1%的耕地,小农场提供的农业总产值是大农场的2.9倍。

笔者的经验支持上述数据。笔者少年时代曾居住于一西南小镇,那里人均土地在0.5亩上下。“土地承包制”以后,当地农民对自己承包地的精耕细作做到了极至。再加上当地气候条件好(年均日照1470多小时),该镇小麦和水稻高产全国闻名。后来,该镇农户增加了经济作物的种植,其单位土地收入水平远高于其它地区。

1983年全国农村全面实行“承包制”的当年,笔者的顶头上司回家收稻谷,应笔者要求,他专门划了1亩田测算产量,其结果是,当场收割过秤,湿谷超过1500公斤,折算成黄谷(干谷)1200公斤/亩。其实,早在1970年代,当地小麦亩产便高达400500公斤/亩[6],而年均粮食亩产一般都能够达到甚至超过1500公斤/亩(当地小春种小麦,大春种水稻)。据说,当年农民出身的陈永贵当副总理,不相信当地小麦产量过千斤,曾派人私访求证,最终确认。

当然,如果极少数农户大规模扩大土地耕种面积,也可以增加他们的收入,但这是以剥离大量农业劳动力为代价。刘凤芹提供的数据显示,在东三省粮食种植农户中,种1050亩地的家庭净收入为0.81.5万元,种400亩地的家庭净收入为10万元。[7]这就是说,要将1户种粮农户的家庭净收入提高到10万元水平(对于4口之家这也只是小康水平),需要将739户种粮农户(约28156人)“剥离”或“挤出”种植业。而实际上,这些土地提供给这些被强力“剥离”或“挤出”种植业的农户的福祉,远胜于自谋出路的“待遇”。更何况,如果采取正确的“三农政策”,他们是可以步入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

3、错误地认为农业经济进步主要表现为土地规模经营

实际上,农业经济进步有两种典型表现,一是土地规模经营,用农业机械替代劳动力,提高土地的劳动生产率;一是维持小块土地家庭经营,用生化技术替代土地,节约土地和劳动力,提高土地的产出率。

农业机械替代劳动力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和加拿大等国。这些国家劳动力紧缺,但土地富裕、资本充足,在理论上,劳动力稀缺制约农业发展的问题可以通过机械技术的进步加以解决,也就是通过农业机械化、通过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的劳动生产率,即提高单位劳动力耕作土地的数量(但它不能提高土地的产出率)。事实上,正是一次次劳动力要素价格相对于农业机械要素价格的上涨,也包括因为技术进步导致农业机械要素价格相对于劳动力要素价格的下降,推动了农业机械替代劳动力,并导致土地规模经营扩张。据此,美国学者认为,美国以及多数发达国家“农场规模的提高并不是政府政策和行政手段的结果,而是农民(农场主)顺应市场信息而逐渐实现的”;“农场规模的扩大,是因为有种田积极性的种田能手从已经迁居城市或年老无力的农民或农民子弟手中购入或租入了新的田产”。[8]

农业土地规模经营是有规模效益,只不过这种规模效益不是增加土地产出率,提高单位产量,而是降低单位成本。在法国,大农场的生产成本要比小农场低10%30%。这种规模效益主要来源于活劳动的节约,是资本取代劳动、机械替代劳动力的结果。正是降低单位成本的规模效益,推动了农业土地规模经营。不过,在大规模使用农业机械、扩大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初期,虽然大幅度提高了土地的劳动生产率,却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单位产量降低。在那些土地富裕的国家(如美国),一般是通过扩大土地耕种面积去补偿土地产出率的下降,从而稳定农产品(如粮食)总量。[9]后来,随着技术进步,才有了进一步的机械化、专业化、产业化和一系列生化技术的应用。

农业经济进步的第二种典型表现是在维持小块土地家庭经营的条件下,用生化技术替代土地,其典型代表是日本、韩国、荷兰和中国台湾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稀缺。于是,政府限制土地规模经营,转而支持并推广生化技术以节约土地提高产量,支持小农户对小块土地增加资本和劳动力投入,实行集约化经营[10],采取绿色有机的现代耕作方式,精耕细作,提高土地的单位产量和单位收入,并由此形成了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第二种模式[11]。后来,随着社会经济进步,劳动力要素价格上涨,它们才有节制地支持节约劳动力的一些生化技术(如除草剂),同时,也有节制地适度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水平。后者如1980年代以后的荷兰。

笔者14年前的观点[12]与今天刘凤芹的观点完全相同,她说,“那种认为只有大规模机械化农业生产才是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唯一道路的观点是错误的,由此而制定的相关政策也是错误的”。[13]

4、错误地认为小块土地经营排斥农业机械化

世界各国和中国的实践都证明,小块土地经营并不排斥农业机械化。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大型机械可以由小型机械替代,从而缓解决定规模效应的所谓“投入物不可分性”[14];另一方面,农业机械的可租赁性使小农户机械化作业成为可能。这些年,每到麦收季节,大批小型轮式麦收机都会奔驰并穿梭于大江南北的各类公路上,成为展示中国推进农业机械化丰硕成果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刘凤芹的研究证明,“土地的不同权属导致的土地分割并没有阻碍农业机械的使用”,“农业机械化并没有因为耕地的不同所属或不同家庭的小块土地经营而受到影响”,“大量的小农户及其小规模土地经营的存在,并没有妨碍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她认为,由于农业机械可租赁和劳动力可兼业,“小规模的土地经营与大规模的土地经营在要素(指农业机械)效率利用上没有明显差别”。大小农户权衡是使用农业机械还是使用人力畜力,“取决于二者的边际成本而不是取决于土地规模经营的多寡”。“如果劳动力机会成本提高,那么劳动力市场价格就高,农业机械的使用就会增加;如果劳动力机会成本不变,而农业机械价格相对下降,农业机械的使用也会增加,农业机械化程度依然会提高。所以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不是土地规模经营的结果而是劳动力机会成本提高的结果”。

1990年代以来,中国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很快,位于松辽平原的黑龙江农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在全国居于最高水平,基本上已经达到了美国、加拿大的标准。而“东北三省的农业机械化程度并没有像它的地域优势那样明显,在全国仅处于中上游水平”。[15]

其实,真正妨碍农业机械化推广的是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农业劳动力机会成本较低,这导致农业劳动力不愿意离开土地,并直接限制农业机械替代劳动力;二是地形地势的限制,如地势过于崎岖不平的山区农村;三是农业机械技术不成熟、不适宜,影响了农户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

5、错误地认为小块土地经营排斥农业产业化

实际上,那些至今仍然小农遍天下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日本、韩国等国都是在小块土地家庭经营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实现了农业产业化[16],并在此基础上走向了农业现代化。它们的成功经验不是通过土地规模经营去推动农业产业化,而是通过保留并保护土地家庭经营、帮助小农建立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去引导小农走向农业产业化。[17]

另一方面,那种认为“化肥化、杀虫剂化、除草剂化”(土地规模越大越需要依赖这“三化”)是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方向的观点也值得商榷。适量使用化肥,有节制地使用农药,对种植业提高产量有利,但极端化的“三化”农业肯定不可持续。中科院植物研究所研究员蒋高明认为,“在大农药、大化肥、除草剂基础上做‘种’的文章,会让人越来越懒,地越种越瘦,生产成本越来越高”;“要恢复地力,必须采用生态循环农业的办法,让有机质还田,在源头停止化肥、农药、(除草剂和)农膜使用”;从根本上说,“恢复地力需要大量有机肥还田,并采取精耕细作农耕方式”。[18]世界“石油农业”、“化学农业”之路差不多已经走到了尽头,有些国家甚至有些“走火入魔”。比如,那些通过土地大规模经营,越来越多地利用农药、化肥和除草剂大规模种植转基因植物,并大量出口国外的国家。

从长期来看,中国完全不可能摆脱人多地少、人均土地面积严重不足的困境,小农经济、小块土地经营、土地家庭经营,在中国将会长期存在,这是中国农业的主流,也是中国的基本国情。因此,中国的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只能走日本、韩国、荷兰和中国台湾的道路,那就是限制土地规模经营,在土地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通过有节制地推广生化技术以节约土地提高产量,通过精耕细作来保持地力并吸纳农业劳动力,通过“农民合作社+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途径,引导广大农户走上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道路。

 

(待续)

友情提示:纸质媒体、期刊若有意刊发,请与作者联系。 

 

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风险巨大(全文):

一、导言、咄咄逼人的“第三次土地革命”

二、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市场逻辑与严重后果

三、小农经济在现代经济条件下被保留被再造

四、中国农业走规模化经营道路风险巨大(1)  (2)

五、有关土地规模经营的若干错误见解

六、科学界定“适度规模经营”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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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尚勇

李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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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制度问题研究学者、《人口困局》和《大地震临震预报的曙光》作者。 近些年以经济类现实制度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有10多篇研究报告发表在各类高层“内参”,数十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农业经济问题》、《中国改革》等学术期刊和专业报纸。中国改革网、光明网和中国改革论坛网(曾)为作者辟有个人专栏,财新网和财经网特邀作者开博。 作者拟出版“制度困局三部曲”,已出版《人口困局——中国能否承受人口之重》(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1月)和《大地震临震预报的曙光:求解地震预报的制度困局》(东方出版社2018年7月)。《求解三农困局》(待出版)。 邮箱:lsyong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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